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时,第一,要对证据材料进行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第二,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各类证据的形式要求:
1.证人证言:附身份证,并申请证人出庭。写明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与当事人的关系。
2.录音资料:附录音内容的书面材料。
3.不易存放的物证:如消费者购买的伪劣水产品、快过期的水果,可以采取先鉴定后拍照的方式取证
4.网络内容或现场的拍照:另一方当事人可能不认可,建议当事人对此类证据进行公证。
5.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印章,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同时单位负责人也应当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