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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农垦法院积极探索“庭前调解”新模式

  发布时间:2014-07-28 16:05:46


    2014年,面对社会矛盾多发、司法需求激增、人民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客观事实,九三农垦法院创建诉讼调解中心,将调解和审判适度分离,逐渐探索出了符合本院发展实际的审判新模式。

    诉讼调解中心的主要做法是:在立案时对民商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民商事案件,由诉讼调解中心进行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或案件较复杂的,转入相关业务庭进行开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

    我院诉讼调解中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诉讼调解中心进行“庭前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并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基础。案件立案后,原告同意调解的案件,将进入诉讼调解中心,如果被告也同意调解,案件将以调解方式解决。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在诉讼调解中心20日内未调解成功的,案件转入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二是诉讼调解中心是与立案庭、审判庭相互独立的部门。诉讼调解中心主要以庭前调解工作为主,审判庭则把主要精力放在疑难案件的审判上面,以实现“简案快调,疑案精审”的审判模式。三是诉讼调解中心具有一定的庭前准备职责。起诉状和答辩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以及案件争议焦点的确定,都在“庭前调解”阶段完成。

    我院诉讼调解中心自2014年1月1日正式启用至今,已取得显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庭前调解”缓解了今年上半年我院收案数激增的压力,提高了诉讼效率。上半年,我院通过立案庭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有46.6%通过庭前调解方式结案,平均审理期限为8天,当庭裁判率达到100%。同时,在全院收案数普遍激增的情况下,院直审判部门收案数与去年基本持平,审结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则达到1744万元,同比增长了581%,案件审理时间也明显缩短。

    二是调判适度分离促进了调解质量提高,降低了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上半年,我院诉讼调解中心调解案件当庭履行率达到了51.6%,无一件被投诉。全院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也同比下降4.63个百分点。

    三是“调解自愿”原则得到坚决贯彻,“以判压调”、“久调不决”现象被有效避免。调判适度分离以后,一方面,当事人不会顾虑调解意愿与最终判决结果之间的联系,意愿表达更加充分自由,也避免了“以判压调”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庭前调解20日的时限规定,也使“久调不决”的现象彻底被避免。

    四是调判分离使法官的调解和审判更加专业化。 诉讼调解中心法官的群众工作能力和矛盾化解能力显著提高,他们总结出了“分类调解法”,即对五种不同类型当事人采取五种不同的调解策略,取得了显著效果。审判部门则把主要精力放在庭审驾驭能力和裁判文书写作能力的提高上,通过集中学习新法律、集体研讨新案例、定期召开庭务会等方式提高审判能力和水平。

责任编辑:葛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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