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纠纷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妥善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对于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九三农垦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严把审前医疗鉴定关,审中证据审查关和审后督促履行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赵某诉九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在被告处就医过程中,由于医院方药物使用不当造成赵某八级伤残。承办法官在庭前通过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鉴定解决争议问题;在审理中对原告主张的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抗辩理由进行逐一核对;在判决书送达后,承办法官又继续明理释法,督促被告方按期履行判决义务,最终把十四万余元的赔偿款支票及时交付到原告手中,一场医疗纠纷就此化解。
在赵某某诉九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母亲孙某怀孕期间在被告处就医,因被告不恰当处置,导致原告出生后出现新生儿颅内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组织低密度,水肿,脑室扩大等一系列病症。承办法官在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医疗鉴定,对医疗损害的原因力进行了划分;在法院判决获得双方当事人信服后,又督促被告及时履行判决义务,终于让原告方在判决生效当日得到了全部三万元赔偿款。
在宋某诉九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被告处产下一女婴,因被告护理和诊疗不当,导致女婴死亡。承办法官在庭前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在庭上精心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在判决生效后积极督促被告履行给付义务,最终让双方当事人息诉服判,让宋某及时获得赔偿款二十四万余元。
九三农垦法院始终坚持把“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促进和谐医患关系”作为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把审前医疗鉴定、审中证据审查和审后督促履行“三道关”:在庭前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鉴定解决专业医学问题,充分发挥鉴定意见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引作用,预估诉讼风险,降低诉讼成本;在庭审中突出“证据”的诉讼中心地位,重质证,重调查研究;在宣判时主动对当事人释法明理,让当事人理解和认可判决结果,并在判决生效后积极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判决中的给付义务,努力让医患双方能够息诉服判,最终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