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能给人们带来心理寄托
更为饲养宠物的人们
生活中增添乐趣
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家庭饲养宠物
由其所牵涉的各类纠纷也层出不穷
那么
未拴绳的宠物狗被撞死亡
责任该如何认定?
案件回顾
2025年1月的一个下午,袁女士带着自己的柯基犬散步,因袁女士出门未携带狗绳,也没有近距离约束宠物狗,导致宠物狗与张先生驾驶的货车左后轮相撞,宠物狗当场死亡,后双方始终无法因宠物狗的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袁女士遂诉至九三人民法院。
袁女士认为:自己虽然没有给宠物犬拴狗绳,但张先生也未能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在开车时没有及时观察路况,导致自己的宠物狗死亡,且事故发生后,张先生没有及时停车查看,属于逃逸,因此张先生应向自己赔偿相关损失。
张先生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事故发生时自己正常在机动车道行驶,并未超速驾驶;宠物狗未拴狗绳,突然跑出,处于自己的视觉盲区内,无法提前预知,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义务。
九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袁女士的宠物狗与张先生驾驶的机动车相撞死亡,关于张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过错。袁女士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以及事发时道路录像,用以证明张先生未能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并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从上述证据来看,张先生驾驶过程中视线区域内无法看到宠物狗,因此张先生作为车辆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预见性和防范的可能性。对于张先生是否存在肇事逃逸,关键在于张先生是否存在“明知发生事故却故意逃离现场”的情况,结合监控事故发生后,张先生的车辆仅有轻微颠簸,结合该街区常有石块、杂物等异物,因此张先生没有意识到碰撞的为活物并未停车查看不违反常理,而袁女士没有注意马路行驶车辆,遛狗未按规定拴狗绳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最终,九三人民法院判决张先生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依法驳回袁女士的诉讼请求。
宠物是人类的好朋友,能够给养宠物的人带来欢乐与慰藉。但饲养人在得到宠物带来的精神安慰的同时,也应以高度的责任心约束宠物,让其能够处于自己的监管之下,避免宠物伤人,更避免宠物被伤害。只有自律,在日常生活中注重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文明规范,才能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