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
还藏匿财产、躲避追查?
法院强制拘传了解一下
张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未能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通过电话联系王某,耐心释法析理,向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王某不仅找各种理由拖延、抗拒执行,还试图藏匿财产、躲避执行干警的追查。面对这一情况,执行干警精心部署,仔细研判被执行人的活动规律,制定缜密拘传方案,12月19日上午,执行干警们抓住时机,迅速行动,果断将被执行人拘传至法院。
到院后,王某仍心存侥幸,试图反抗,但在执行法官向其出具了拘留决定通知书,并告知其因逃避执行违反法律法规,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法律的强大威慑下,王某很快表示自己愿意立即想办法筹措资金,配合执行。最终,王某主动履行义务,该案件也圆满执结。法律不是儿戏,判决也不是一纸空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靠“赖”是行不通的。任何心存侥幸、妄图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履行法律责任、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法院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普法微课堂
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实施“拘传”?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在多次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如果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履行或逃避执行,法院有权利决定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拘传。具体情况如下:
(1)依法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
(2)依法传唤2次的;
(3)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作为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执行措施,具有积极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义务的警告效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规定: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