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法同行”春耕篇丨真假种子引纠纷,法院倾力护春耕! 发布时间:2024-05-17 10:59:43
“民为国基,谷为民命”
粮食安全是关系国运民生的“压舱石”
而种子更是丰产丰收的基础
近日,九三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种子案件
依法打击“坑农”的假种子
以法律利剑守护农耕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在春耕备耕期间,农户赵某在A种业查看了水稻种子样品后,购买了7500斤,几天后,收到种子的赵某发现该种子与自己所查看的样品不一致,遂向当地农业执法大队反映。经当地农业执法大队申请鉴定,证实A种业所销售的水稻种子是假种子,赵某多次与A种业协商赔偿无果后,将A种业诉至九三人民法院,要求A种业退还种子款,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赵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及A种业出具的收据,能够证实赵某在A种业处购买了水稻种子,且根据农业执法大队鉴定,A种业作为案涉种子的销售者向原告提供的水稻种子系假水稻种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综上所述,九三人民法院判令A种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赵某各项损失28500元。
法官说法
眼下正是春耕备种的关键时期,法官提醒各位农民朋友,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种子,即为假种子,其质量没有保证,四季农时有序,一旦种植后再发现异常,悔之晚矣。购买种子应当选择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在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正规门店,购买时要仔细查看种子包装和标签,核对信息代码,索取购物凭证并注意留存,种植后若出现异常,应当保护好田间现场,及时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反映、求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章出处:九三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