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在借贷法律关系中
是最常见的担保形式
在实际生活中
很多人都碍于情面
稀里糊涂地在借条上签名
最后借款人“跑路”
自己却成了“替罪羊”
我只是碍于朋友情分帮他担保,钱我又没花到,现在却要我还钱,我实在是想不通……”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吕某无奈地对执行法官说。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杨某因土地承包种植需要资金周转便向张某借款,张某同意出借4万元,但要求有人为其担保,杨某遂找到自己的好友吕某为其担保,三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两年,吕某考虑到朋友感情也未多加思索,就草率地为其进行了担保。如今,杨某无力偿还借款,张某便将二人诉至九三人民法院,查哈阳人民法庭经审理,判决杨某偿还张某本息4.9万余元,吕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杨某与吕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遂向查哈阳人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执行系统查询到担保人吕某的银行账户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便及时采取冻结措施。“为什么要冻结我的账户,我没借钱还要还钱吗?”吕某情绪激动,并始终认为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不愿意承担还款责任。面对情绪激动的吕某,执行干警批评了吕某这种冲动、不负责任的行为,并向其耐心解释冻结账户的原因,并告知吕某如果他代杨某履行了还款义务,仍可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杨某进行追偿,在执行干警的劝解与开导下,吕某冷静下来,表示愿意配合执行干警的工作,主动偿还全部欠款。至此,案件顺利执结。
替亲朋好友担保一定要慎重!近年来,替亲朋好友担保,最后变成替亲朋好友还钱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在借条上签名应当谨慎对待,切不可碍于情面,盲目担保,否则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如确有必要替人担保,一定要对借款人的信誉、偿还能力和经济状况有清晰地了解和判断,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若担保风险较高,不妨委婉拒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