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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活动却不慎在酒店“踩空”,谁来负责?

发布时间:2024-03-26 12:48:33


在经营场所内受伤,究竟是由经营者承担责任还是由伤者自行承担责任?近日,九三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责任纠纷案件,通过这起案件,一同来了解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某美容院为回馈会员,2023年5月租用一酒店二楼讲解美容知识并组织观看文艺表演。活动当晚,孙大娘中途离场,在下楼时不慎踩空摔下楼梯,被送往医院后诊断为肋骨多处骨折。出院后,孙大娘认为酒店内灯光昏暗,且楼道口没有照明,因此要求酒店及美容院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6万元,而酒店及美容院认为场地不存在安全隐患,就赔偿事宜三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孙大娘遂将美容院及酒店诉至九三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活动当天酒店现场的视频录像显示事件发生时楼梯口光线很好,且孙大娘是自行至楼梯处因迈左脚下楼踩空,又欲顺势抓住右侧窗帘,但未能抓到,导致其从楼梯上跌落受伤。美容院与酒店作为活动组织者和场地经营者虽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但由于孙大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下楼时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其所受伤害系自身行为不当所导致,与美容院和酒店不存在因果关系,故驳回孙大娘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承担的保护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在经营过程中应通过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前做好风险防范。而对于民众自身而言,出入公共场所,更应注意人多拥挤、地面湿滑、障碍物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文章出处:九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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