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审判业务 -> 案例评析

九三人民法院发布涉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0-08 16:55:15


近年来,九三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在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刑事审判庭法官杨国军向社会各界公布了两起涉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典型案例。今天是世界动物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两起案件吧!

刘某、李某等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来到大庆市林旬县畅玩户外渔具店,与被告人李某、刘某乙商量一起去巨浪牧场打野鸟回来吃。15时左右,三人驾驶皮卡车到达位于大庆市林甸县的巨浪牧场第四作业区西侧树林地,三人一边开车一边寻找猎物,以弹弓打弹珠的方式射杀野生鸟类7只、捡拾动物蛋8枚。在返回途中遇到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民警盘查,三人驾车逃离,逃离期间李某将车内7只野生鸟类尸体扔向路边,被民警查获,后民警在巨浪牧场一处平房院内将刘某、李某、刘某乙抓获。经鉴定,刘某、李某、刘某乙非法捕猎的7只野生鸟中,1只为野生红脚隼,价值15 000元;6只为野生红尾伯劳,每只价值300元,共计为1 800元;捡拾的8枚动物蛋中,2枚为红尾伯劳所产的蛋,每枚价值150元,6枚为罗纹鸭所产的蛋,每枚价值250元,共计为1 500元。以上合计价值为18 600元。其中红脚隼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版)中的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余均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所产的蛋。

【裁判结果】

九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刘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共同缴纳破坏生态赔偿金人民币18600元;同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被告人刘某、李某、刘某乙的犯罪行为,不仅违反了狩猎法规,对野生动物资源也造成了破坏,在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赔偿金是对被告因违法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赔偿,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能更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对群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只有大家都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并保持身体力行,人与自然才会和谐共生。

宋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中下旬,被告人宋某在黑龙江省鹤山农场二十连鹿场林带间设置5个钢丝套欲捕猎野生动物。同年11月21日宋某捕获狍子1只,民警巡防林带时在现场将宋某抓获。经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狍子为偶蹄目鹿科,为国家野生保护动物。经嫩江市价格监测认证中心认定,宋某此次捕猎狍子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3 000元。

【裁判结果】

九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宋某的犯罪行为对国家的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破坏,故其不仅应承担非法狩猎的刑事责任,还应承担造成国家的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的民事责任。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责令被告人宋某缴纳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 000元。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非常珍贵的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科学、教育、历史、文化等价值,其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生态系统中,生物之间具有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共同维系着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物种一旦消失就不可复生,人类就永远失去这些基因。随着野生动物物种的大量消失,已逐步引起国际社会的特别关注。然而猎捕、滥食野生动物等现象经常发生,甚至有些行为人盲目采用投毒、枪击等危险方法进行猎杀,对野生动物的伤害更大,而很多行为人并没有意识到严重的危害性。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宣传

希望大家共同关爱野生动物

保护生物多样性

保护我们更好的未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