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抚养了9年的孩子非亲生
协议离婚后
能要求前妻返还抚养费并赔偿吗
近日,九三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男子黄某与女子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小刚,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小刚归黄某抚养,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离婚后,黄某怀疑小刚并非自己亲生,于是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黄某与小刚无血缘关系。这一消息犹如晴天霹雳,黄某表示无法接受,将孩子送到了成某家中,但成某不相信该鉴定结果,于是二人带着孩子来到另一家医院的司法鉴定中心再次进行了亲子鉴定,结果排除黄某为小刚的生物学父亲,支持成某为小刚的生物学母亲。
成某于今年3月将黄某诉至九三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黄某则提出反诉,要求成某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院查哈阳人民法庭受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王磊全面了解了案件实际情况,并与成某进行了沟通,告知成某,黄某与小刚不具备亲子关系,黄某并无抚养小刚的义务,其有权对抚养费进行追偿,并且抚养了多年的孩子非亲生这一事实对黄某的心灵、感情造成了不小的精神损害。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退还抚养费,
本院综合损害后严重程度、成某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认为黄某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要求应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酌定成某应予退还的抚养费数额为6万元。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成某分三期给付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费合计11万元。
法官说法
原有的《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可以看出,《民法典》在原有《婚姻法》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以及夫妻之间“互相关爱”的内容,这些规定体现了《民法典》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希望大家都能够珍惜婚姻,彼此信任,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