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丨灵活执行!九三人民法院“以物抵债”促和解 作者:费丽春 发布时间:2022-03-25 15:06:04
2020年10月,高某雇佣尹某检修、驾驶水稻收割车,工资按照季度进行结算。某日,尹某在进行收割作业时发现车辆轴流箱异常,在对车辆进行检查时,不慎将右脚滑进轴流箱,由于轴处于转动状态,造成尹某右脚损伤,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九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高某赔偿尹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营养费等累计18.39万元,扣除已赔偿部分,需赔偿11.87万元。
由于高某未能按照判决书内容进行赔偿,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本院执行法官向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高某表示自己并非“赖账”,但现在确实没钱。考虑到高某实际情况,执行干警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并组织双方在查哈阳人民法庭进行了面对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高某用自己名下的一台收割机抵顶欠款9万元,剩余部分一次性履行完毕。至此,案件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费丽春 文章出处:查哈阳人民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