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九三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没收作案工具;同时判决李某缴纳破坏生态赔偿金人民币六万零九百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省级以上媒体新闻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李某为满足自己的口腹之欲,在位于克山农场禁猎区内的两处地点架设粘网非法捕猎野生鸟类。2020年11月12日,李某的行为被巡逻民警发现,李某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捕鸟现场及李某家中扣押其非法捕猎的野生鸟类活体21只,死体197只、鸟头6个。
经鉴定,送检的野生鸟类共计14种224只,均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其中死亡鸟类价值6.09万元。九三人民法院认为,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野生鸟类224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李某的行为不仅违反狩猎法规,对野生动物资源也造成了破坏,在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