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王某以承包土地为由,向某银行借款36万元,约定次年3月还款,然而王某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借款,该银行将王某及担保人马某、宁某、付某等人诉至九三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嫩江人民法庭受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得知王某目前是独居状态,且行动不便,上门对其进行了应诉手续的送达。
正值夏管,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被告张某、王某因忙于在地里撒药,无法到法院领取判决书。承办法官考虑到当事人实际情况,主动放弃午间休息时间,驱车近40公里前往二被告所在地,向张某、王某送达了判决书,在解释判决书内容的同时,敦促当事人尽快履行给付义务。
2016年,李某因养殖大鹅需要在马某处借款20000元,到期后,马某多次向李某索要无果,将其诉至九三人民法院。双方在审理阶段达成调解,李某承诺分六期偿还完毕。由于马某未能依照调解书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此时马某却开始有意躲避,执行干警通过多方查找,终于找到马某,并对其释法明理,最终马某一次性偿还6000元,并表示将继续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
2014年,滕某与蔡某、于某等五人合伙种植土地,年底结算,滕某欠其他五人化肥款64000余元。本院依法判决滕某夫妇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然而滕某态度消极,表示没钱偿还,无奈下,五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多次与滕某、白某联系,对其释法明理,并阐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最终滕某夫妇迫于压力一次性偿还了借款,至此本案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送来锦旗,感谢执行干警短期内帮忙要回欠款,解决了他们之间长达7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