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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00万!判!

  发布时间:2021-03-25 09:45:39


2015年9月,孙某与王某经朋友刘某介绍,得知朱某开办的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力雄厚,正在招收外围公司为其代理投资业务。王某、孙某先后到该公司实地考察,并最终商定在九三管理局代理该公司的投资理财业务。


2015年11月,二人注册成立了九三某财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九三管理局范围内通过散发宣传单、宣传册,安装电子屏滚动播放投资信息以及在群众口中形成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以购买理财产品高额返利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形式返本付息,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吸收的钱款被转入朱某开办的公司用于生产经营。二人共从44名集资参与人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158万元。2018年12月,王某(另案处理)将该公司注销后,孙某继续经营,从7名集资参与人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8万元。


2019年末,孙某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预交罚金5万元。


九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单独或伙同王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九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责令其退赔集资参与人于某、尚某、李某等人合计1 480 000元。




责任编辑:费丽春    

文章出处:九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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