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农忙时节,
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李某夫妇陆续在张某处借款15万元,并承诺2019年秋收卖粮后一次性偿还欠款。然而李某夫妇未能履行约定,张某无奈下将二人诉至本院。查哈阳人民法庭受理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得知李某夫妇正忙于秋收,无法抽身到法院领取应诉手续。为使案件能够正常进行,承办法官带领书记员来到李某夫妇家承租的田地,在地头对二人进行了送达。
2013年初,董某、姜某等五人共同与龙江银行九三支行签订了联户借款合同,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姜某未能如期偿还贷款。董某作为担保人替姜某偿还了借款本金40万元。在多次向姜某追偿无果后,董某将其诉至法院。本院嫩江人民法庭受理了该案。承办法官得知姜某正忙于收获,便带领书记员来到晒场,对其进行了送达。
2019年下旬,张某因种地需要,在某机械销售公司购买轮式拖拉机一台。因资金紧缺,张某赊欠该公司农机款12.96万元。双方签订了《农业机械赊销合同》。然而张某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还款,该公司在多次索要无果后将其诉至本院。
本院查哈阳人民法庭受理了本案。承办法官为保障张某诉讼期间“不停车”,带领书记员到其机车工作地对其进行了送达。在送达过程中,法官对张某释法明理,向其阐明拒不还款可能产生的后果。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张某承诺于五日内偿还欠款,本案顺利调解。

本院齐齐哈尔人民法庭受理了某化肥商店诉鞠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方在诉讼阶段达成和解协议:鞠某分三期偿还借款,每期金额3万元。然而鞠某偿还1万元,便表示这两年没干活,无继续偿还能力。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得知鞠某今年耕种的土地已经完成收获后,第一时间来到其存放小麦的晒场,对收获的小麦进行了查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