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关于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法律风险告知书》,从诉讼程序、民商事合同、公司经营、劳动用工、知识产权五个方面告知50项法律风险和相关法律依据,为企业受疫情影响在复工复产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提示应对矛盾纠纷的处理方法,供企业经营决策参考,以更好地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助力复工复产、正常经营。
告知依据: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新型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及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工作通告和操作指引,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途径向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发送提示,积极引导群众优先通过黑龙江诉讼服务网、黑龙江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调解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线上渠道进行网上立案、网上缴费、联系法官、证据交换与质证、在线开庭或调解、接受送达等诉讼活动。
如疫情防控期间需要行使起诉、上诉、举证、答辩等诉讼权利,请注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或者依法申请顺延期限,以避免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而不能实现权利。
告知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的发生及事后采取的限制性措施影响,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但要注意应在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及时行使请求权,否则将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丧失胜诉权。同时,当事人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缴纳诉讼费或者行使出庭、举证、答辩、上诉、申请再审等诉讼权利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关于期间耽误和顺延的规定。
👆
据悉,九三人民法院对因疫情影响的涉企案件予以优先立案、快速审理、专案执行,并推出一系列网络诉讼服务措施,全力为辖区企业复产复工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