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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阻击战丨黑龙江新增0例!九三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25 10:18:58


最新疫情通报

发布来源: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2-25

2020年2月24日0-24时,黑龙江省无新增确诊病例。无新增疑似病例。新增治愈出院病例8例。
截至2月24日24时,黑龙江省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480例,其中:哈尔滨市198例、双鸭山市52例、绥化市47例、鸡西市46例、齐齐哈尔市43例、大庆市26例、七台河市17例、佳木斯市15例、黑河市14例、牡丹江市14例、鹤岗市5例、大兴安岭地区2例、伊春市1例;现有重症病例71例。死亡病例12例,分别为绥化市确诊病例4例、大庆市确诊病例1例、双鸭山市确诊病例3例、齐齐哈尔市确诊病例1例、哈尔滨市确诊病例3例。治愈出院病例232例,分别为省传染病防治院23例、哈尔滨市传染病医院54例、双鸭山市人民医院20例、佳木斯市传染病医院14例、佳木斯市中心医院1例、绥化市第一医院29例、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1例、牡丹江市康安医院6例、牡丹江医学院红旗医院1例、鹤岗市传染病医院4例、鸡西市传染病医院1例、鸡西市中医医院19例、齐齐哈尔市第七医院13例、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12例、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1例、大庆市第二医院12例、七台河市人民医院10例、大兴安岭地区人民医院2例、黑河市嫩江市人民医院6例、五大连池市人民医院3例。现有疑似病例0例。

全省当日发热门诊诊疗人数1776人。目前追踪到密切接触者16126人, 已解除医学观察14120人,尚有1877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九三人民法院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告


讲诚信、守法规,方能同舟共济、共克时艰。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也应遵守。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敦促被执行人积极报告财产、主动履行义务,打消侥幸心理、抗拒心态,避免把民事债务转化为刑事责任,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凡在九三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法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当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自觉电话联系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执行法院将对案件予以结案,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屏蔽执行案件相关信息。

二、被执行人可联系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也可向本院通过移动微法院、电话等方式联络案件承办人主动履行义务。主动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将对案件予以结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屏蔽执行案件信息。在规定日期内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视情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同公安、工商、银行、不动产、航空、铁路等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采取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三、被执行人(含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系新冠肺炎患者(含疑似病例患者),或受疫情防控影响确系无法主动履行义务、申报财产、腾空和交接执行标的物等请求暂缓执行的,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案件承办人。
被执行人是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护人员、疫情防控医疗机构或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需要临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请及时联络案件承办人。
四、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或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个人可处金额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金额5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对被执行人可决定15日以下的司法拘留。
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申请执行人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五、在执行过程中,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六、凡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履行协助、配合义务,妨碍法院执行;或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除责令其立即履行协助义务外,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可处金额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金额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执行人可决定15日以下的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七、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强化线上执行办案工作。申请人应积极通过移动微法院、电话、书信等方式及时联络案件承办人;被执行人也应通过以上方式及时联络案件承办人,并应主动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优先办理解除限制消费、屏蔽失信信息等措施。

被执行人应及时主动向债权人或者自觉到人民法院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按上述公告内容依法严厉制裁。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人民法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24小时监督举报电话:15145616788

特此公告。


九三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5日





防控疫情,人人有责。

疫情防控期间,

尽自己所能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既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也是公民道德规范要求。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数据来源: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编辑:陈雪    

文章出处:九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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