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面上正规口罩有哪几种?
据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郑雪倩介绍,目前国内口罩主要分三种:
🔺第一种是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口罩,如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普通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目前医用口罩主要是这三种,生产此类产品,需要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器械处申请办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目前均需要10万级以上的洁净车间,并具备微生物试验能力和相关理化试验能力;
🔺第二种是劳保口罩(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向省级技术监督局申请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认证(即“LA”认证);
🔺第三种是日常防护口罩,此类口罩的制售程序相对简单,不用办理任何许可证照,将产品向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相应标准送检,取得合格的检测报告,即可上市销售。
首先,要仔细看包装,看其是否完整,是否清洁到位,字迹、标识是否清晰,尤其是生产日期、厂家、KN95等此类标识;
其次,去官网查证是否有此生产厂家以及生产许可;
最后,去正规药店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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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疫情防控期间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
可能构成何种犯罪?
又将受到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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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死亡、严重残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视为“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一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治疗、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三)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或者潜在危害的;
(四)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适用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视为本条规定的“销售”。
司法认定
1.行为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如在防控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实施上述行为构成本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2.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而购买并有偿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如在防控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实施上述行为构成本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3.如生产、销售伪劣医用口罩的行为尚未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4.在防控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护用品,如医用口罩以外的其他口罩,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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