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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阻击战丨黑龙江新增26例!关于医用口罩,你需要了解这些法律知识!

  发布时间:2020-02-09 11:42:12


最新疫情通报

发布来源: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2-09

2020年2月8日0-24时,黑龙江省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新增确诊病例26例。新增重症病例7例。新增出院病例1例。新增死亡病例1例。新增疑似病例104例。
截至2月8日24时,黑龙江省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现有确诊病例307例(2月8日国家卫健委核减我省13例无症状感染者、1例外省确诊病例),其中:哈尔滨市114例、绥化市35例、双鸭山市38例、鸡西市34例、齐齐哈尔市27例、佳木斯市13例、大庆市13例、七台河市13例、牡丹江市12例、鹤岗市4例、大兴安岭地区2例、黑河市2例;现有重症病例45例。死亡病例6例为绥化市确诊病例3例、大庆市确诊病例1例、双鸭山市确诊病例2例。治愈出院病例13例为哈尔滨市传染病医院7例、黑龙江省传染病防治院2例、双鸭山市人民医院1例、佳木斯市传染病医院1例、绥化市第一医院1例、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1例。现有疑似病例258例。

全省当日发热门诊诊疗人数1864人。目前追踪到密切接触者8704人, 已解除医学观察4465人,尚有4239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疫情当前,医用口罩库存告急
几乎所有口罩生产企业都在加班加点全力保障。
然而此时,
却有小部分不法分子浑水摸鱼,
借机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
严重威胁医疗卫生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那么,我们如何识别真假医用口罩呢?


疫情防控期间推荐使用的口罩有几种?

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推荐使用的口罩共4种,分别是: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医用防护口罩


2003年非典时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5月15日起,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手术口罩划为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第二类医疗器械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其在国内上市应依法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者应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者应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因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先后颁布《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等系列国家标准和国家医药行业标准,将医用口罩纳入医疗器械严格管理的范围。


市面上正规口罩有哪几种?


据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郑雪倩介绍,目前国内口罩主要分三种:
🔺第一种是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口罩,如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普通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目前医用口罩主要是这三种,生产此类产品,需要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器械处申请办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目前均需要10万级以上的洁净车间,并具备微生物试验能力和相关理化试验能力;
🔺第二种是劳保口罩(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向省级技术监督局申请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认证(即“LA”认证);
🔺第三种是日常防护口罩,此类口罩的制售程序相对简单,不用办理任何许可证照,将产品向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相应标准送检,取得合格的检测报告,即可上市销售。



我们如何才能快速识别真假口罩?

首先,要仔细看包装,看其是否完整,是否清洁到位,字迹、标识是否清晰,尤其是生产日期、厂家、KN95等此类标识;

其次,去官网查证是否有此生产厂家以及生产许可;

最后,去正规药店购买。

如果你对手中的防护用品不放心,只需扫描下方二维码,在搜索框中输入企业名称或省市名称等关键词就能查询。


那么,在疫情防控期间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

可能构成何种犯罪?

又将受到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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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死亡、严重残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视为“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一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治疗、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三)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或者潜在危害的;

(四)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适用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视为本条规定的“销售”。

司法认定

1.行为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如在防控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实施上述行为构成本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2.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而购买并有偿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如在防控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实施上述行为构成本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3.如生产、销售伪劣医用口罩的行为尚未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4.在防控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护用品,如医用口罩以外的其他口罩,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相关案例

1.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罪——李某、宋某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脱脂纱布方、医用脱脂绷带等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4)鹿刑初字第10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张某、夏某等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案例要旨:行为人明知其购买的隐形眼镜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医疗器械,仍予以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6)苏1181刑初43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销售者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标准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李某、潘某销售伪劣产品案案例要旨:行为人明知涉案的彩超设备是伪劣产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138万元,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9)鲁13刑终248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近日,黑龙江高院还制发了
《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
依法严惩疫情防控涉及的9类36种刑事犯罪
其中就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

总之,疫情当前请规范经营
否则,对不法分子必将严惩不贷!

数据来源: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图文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共青团中央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陈雪    

文章出处:九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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