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
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
性侵害儿童犯罪案件频发,
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

九三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
坚持零容忍立场,
决不姑息!
2019年,本院审理了一起猥亵儿童案,被告人李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牌照号为黑R6XXXX号出租车载乘被害人小花(化名,女,5周岁)驶向小花的家中,在途中李某拿出手机观看黄色电影,为满足自己的性欲,对小花实施猥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近年来,猥亵儿童事件时有发生,而且多为熟人作案,导致很多家长没能引起重视,没有及时发现和报案。
法官提示:
第一,家长和老师要帮助儿童掌握识别预防性侵的能力,对男童也不能忽视。第二,不要随意把孩子托付给陌生人照顾,同时要防止熟人作案。第三,要及时发现儿童的一些异常变化。一旦发现疑似侵害行为,应及时报警,切勿保持沉默。
第四,如确认儿童遭到性侵害,一定要保留好体液,毛发等犯罪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及时破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