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是法院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贯穿了诉讼活动始终。但在民事诉讼和和执行阶段,总有一些当事人拒绝签收甚至故意逃避签收法律文书,这既浪费了审判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近日,九三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手机微信方式成功将执行文书送达被执行人,用微信手段破解送达难题。
基本案情
在郑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由于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按照诉讼阶段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向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退回,通过电话联系提示空号。
为了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执行法官没有就此放弃,而是入户走访张某某的亲戚,得知张某某现在外地打工,无固定地址,并电话联系上了张某某。在征得张某某同意后,执行法官申请添加了张某某的微信号,用微信对其进行执行文书的送达。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张某某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给付了拖欠的全部抚养费。
以案释法
1.微信送达属于电子送达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2.微信送达的注意事项。一是当事人要提供准确的微信号并同意电子送达法律文书。二是人民法院应将收发手机号码、微信号码、发送时间、发送诉讼文书名称、送达内容等拍照固定并装入案件卷宗备查。三是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不适合微信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