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九三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抚养纠纷案,牛某拒绝支付女儿抚养费,执行法官依法冻结牛某银行账户,说服牛某主动支付抚养费。
基本案情
2019年,因感情不和,牛某与妻子调解离婚,婚生女由女方直接抚养,牛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至牛某女儿高中毕业止。调解书生效后,牛某一直未支付,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执行经过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牛某,并冻结牛某银行账户,牛某迫于执行压力,于7月5日到九三人民法院将2万元抚养费交给执行法官,但拒绝支付剩余抚养费。因牛某女儿正在升学阶段,2万元并不能维持孩子正常开销。执行法官考虑到孩子现在的处境,多次打电话催促牛某履行剩余抚养费,被执行人不仅未主动履行支付义务,竟然还拒接执行法官电话。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小区,在蹲守了三个小时后终于等到了牛某,便迅速将其控制并带回法院。执行法官本着婚姻家庭案件“以和为贵”的执行理念,细致入微地从情、理、法等方面反复做牛某的思想工作,劝说其作为一名父亲,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孩子成长所需的各种费用,如果固执不履行,法院将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到时候仍然逃脱不了应承担的义务。最终,在执行法官苦口婆心地疏导下,牛某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即支付了拖欠的抚养费10800元,并承诺今后会每个月按时支付抚养费。“案件虽然执结了,可你不仅是被执行人,更是孩子的父亲。孩子的成长需要父亲的陪伴,不要给孩子更多的伤害。”临别时,执行法官如是说。牛某当即表示,今后会更加关心女儿的成长,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
以案释法
1.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2.妥善处理追索抚养费的案件,关怀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涉及追索抚养费案件中,因费用并非一次性交付,多是按月支付,故在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的费用后,如果不能消除被执行人逃避、抗拒执行的根源,很有可能接下来的费用被执行人仍不主动履行,申请人不得不一次次的申请执行,法院也不得不一次次的启动执行。这不但让申请人劳心费力,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故处理这类案件不宜一执了事,而是应同时设法消除被执行人逃避、抗拒执行的错误思想,使其接下来能够主动履行。本案中,法院在冻结到朱某的账户后,本可以直接划扣,但执行法官仍主动做被执行人朱某工作,使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为日后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