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20个法律常识术语和大众认知中的含义完全不一样,你能分清吗?
1.法人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法律拟制之人,自然人是一个与之并列的概念,一个自然人是万万成为不了法人的,只能成为法定代表人。
2.妇女
刑法中对妇女的规定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3.死缓
不是关两年再执行,而是给犯人一个不死的机会。被判死缓的人类似于坐在达摩克利斯之剑下,两年不故意犯罪就可减刑为无期,有重大立功还
被判无期的罪犯表现得好都会减刑,羁押期限不少于13年,基本不会关一辈子。
6.消费者协会可减至25年,但故意犯罪的话剑就坠落了。
4.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侦查阶段被侦查机关列为有犯罪嫌疑的人,不等于罪犯、犯人、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5.无期徒刑
不是政府机构,其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工商局对商家和消费者的纠纷处理决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通过仲裁和诉讼才具有。
7.警察
警察一般大家所指为人民公安,按照《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8.交通肇事
不是所有开车撞人的都是交通肇事,有的根本不构成犯罪,有的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9.吸毒
吸毒是不犯罪的,藏毒贩毒等才犯罪,吸毒仅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10.嫖娼
嫖娼一般也不犯罪,当然嫖宿幼女是构成犯罪的,有其他行为触犯其他罪名依该罪名判罚。
11.枪支
不仅持枪是犯罪,持有弹药也是犯罪,具体请参照《刑法》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12.结婚
结婚是靠领证,而不是靠婚礼,办了婚礼没领证,在现在《婚姻法》上连事实婚姻都不构成(刑法仍构成重婚)。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3.私生子
非婚生子女是可以上户口的,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与婚生子女相同。
14.领养
领养小孩不是双方达成了合意就可以的,具体参照《收养法》,要求多多。
15.违法和犯罪
违法不等于犯罪,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只有在除刑法外的部门法无法调整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刑法,所以一个侵权行为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就调整完毕的,千万不能再用刑法兜底条款来判处,如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这有违法理。
16.债
债不等于欠钱。法律上的债的原因可以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允诺”等,欠钱的债仅仅是合同所引发之债。
17.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在侵权之诉中提起,并且不适用刑附民或遭遇刑事犯罪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因为自然人的精神其实是无法用金钱弥补的,但是法律只有如此调节方能一定程度弥补被害人的痛苦,所以适用比较苛刻。
18.肖像权
侵犯肖像权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没事发微博上那个不是侵犯肖像权,可能侵犯隐私,名誉等权利。
19.定金
定金不等于订金,签合同交定金才能确保不会对自己不利。定金合同双方所负担相同的风险,但交订金时,其惩罚性是单方的,仅对交付方适用,不对收受方适用。
20.权利
权利不等于权力。一个是right一个是power。后者是强制性的支配力,由国家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