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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十三万 谁说被执行人都是“老赖”

  发布时间:2018-11-29 08:25:52




今天,执行法官的第一位当事人,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徐某。因与发小朋友一起做生意,发生了借贷纠纷,负气之下不想履行给付义务。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徐某耐心劝说、释法明理,如若不按期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并指出失信人生活的种种不便和违法的后果,一辈子都要背负失信的记录,与其司法拘留后判刑再还钱,不如早日清偿欠款。被执行人徐某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不再找理由找借口,当场将13万现金缴纳至法院执行款专户,本案顺利执结。


          法官提醒              




各位被执行人注意啦,如果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积极交纳执行款,将会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也将承担相应的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乔文芳 庞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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